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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
和人员资格认定工作规则(试行)

一、行政许可事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办理本项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本规则有特殊要求的,同时适用本规则。

三、受理范围:

    (一)、压力管道设计单位:

    1、公用管道(GB类);

    2、工业管道(GC类的GC2级)。

    (二)压力管道安装单位:

    1、公用管道(GB类);

    2、工业管道(GC类的GC2级、GC3级)。

    (三)使用登记:

    1、不跨省的长输管道(市局受理);

    2、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区县局、分局受理)。

    (四)、压力管道检验员考核。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一)申请本项行政许可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证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盖章的复印件一份;

    (3)、《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三份;

    (4)、申请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设计管理制度原件1份;

    (5)、《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原件及盖章的复印件1份;

    (6)、申请设计资格的单位没有相应设计或制造经历的,应提交试设计文件。

    2、申请压力管道安装资格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证书;

    (2)、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盖章的复印件一份;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盖章的复印件一份(按照《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附件五:《安装单位资质要求表》的要求提供);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三份;

    (5)、申请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3、申请压力管道使用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申请: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证书;

    2)、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一式2份;

    3)、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单线图);

    4)、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5)、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和从事在线检验的人员名单;

    6)、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1份。

    (2)、在用压力管道申请: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证书;

    2)、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一式2份;

    3)、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人员和从事在线检验的人员名单;

    4)、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5)、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压力表等)校验报告;

    6)、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1份。

    (二) 符合以下要求的申请应当受理:

    1、申请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申请

    (1)、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申请材料齐全,种类、数量符合法定形式。

    (3)、GA类、GCl级设计资格的申请单位应将申请资料提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GB类、GC2级设计资格的申请单位应将申请资料提交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2、申请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的:

    (1)、申请材料齐全,种类、数量符合法定形式。

    (2)、安装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3、申请压力管道使用的:

    (1)、申请材料齐全,种类、数量符合法定形式。

    (2)、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资料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提交。

    (3)、在用压力管道在定期检验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向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资料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提交。

五、许可条件

    (一)、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切实可行的设计管理制度。

    4、有与设计级别相适应的技术法规、标准。

    5、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和场所。

    6、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应达到100%,具备在互联网上传递图样和文字电子邮件所需的软件和硬件。

    7、具有规定数量持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的设计审批人员。

    8、具有一定的压力管道设计经验,具有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

    9、设计单位应建立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的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并且切实贯彻执行。

    10、申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计管理制度。

    11、申请GA1级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GA2级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申请GC1级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GC2级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

    12、设计单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设计GA1级、GC1级压力管道的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其中,审批人员不得少于3名。

    (2)、设计GB类、GA2级、GC2级压力管道单位的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7名,其中,审批人员不得少于2名。

    (3)、同时设计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相应类别、级别的条件须同时具备。

    (4)、各级设计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由设计单位主管压力管道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或技术总负责人担任。

    ②、设计批准(或审定)人员(设计单位压力管道设计技术负责人):

        i、从事本专业工作,且具有较全面的压力管道专业知识;

        ii、熟知并能正确运用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组织、指导各级设计人员正确贯彻执行;

        iii、熟知压力管道设计工作和国内外有关技术发展情况,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在关键技术问题上能做出正确决断;

        iv、具有3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审核经历;

        v、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vi、具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

    ③、审核人员:

        i、熟悉并能指导设计、校核人员正确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解决设计、制造、安装和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ii、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方针、政策,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全面的压力管道设计专业技术知识,能保证设计质量;

        iii、具有审查计算机设计的能力;

        iv、具有3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的校核经历;

        v、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vi、具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

    ④、校核人员:

        i、熟悉并能运用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指导设计人员的设计工作;

        ii、具有压力管道设计专业知识,有相应的压力管道设计成果并已投入制造、使用;

        iii、熟悉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iv、具有3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经历;

        v、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

    ⑤、设计人员:

        i、具有压力管道设计专业知识;

        ii、能较好地贯彻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iii、能在审批人员指导下独立完成设计工作,并会使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iv、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

    (二)、安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2)具有适应压力管道安装需要的质量体系;

    (3)有所申请范围内压力管道的安装能力;

    (4)通过工程项目证明安装质量合格,安全性能可靠。

    2、安装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压力管道安装质量和安全技术管理的要求,建立本单位的质量体系模式。

    (1)安装单位的质量管理应由最高管理者领导,并由最高管理者授权的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和保持质量体系。

    (2)最高管理者应任命适量的责任人员(责任师)协助管理者代表进行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和重点过程的质量控制。

    (3)安装单位必须编制质量手册、质量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表卡、报告等质量体系文件,规定有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各项工作的标准。

    3、安装单位质量体系应具备足够的人员资源条件:

    管理者代表和责任师等质量体系责任人员的数量和任职资格应达到“安装单位质量体系责任人员最低条件表”的要求;从事压力管道安装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焊工、 管工、无损检测人员、理化人员的最低数量和资格应达到“安装单位人员资源最低条件表”的要求。

    4、各级别安装单位应有适应压力管道安装所需要的成型设备、起重设备、焊接设备、检验设备等,其设备条件一般应符合“安装单位必备设备条件表”的要求。

    5、安装不锈钢及有色金属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应有必要的保护设施;安装非金属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 应有符合相应需要的工装设备。

    6、各级别安装单位应有相应的经济规模、工作条件和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应符合“安装单位资质要求表”的要求。

    (三)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使用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配备满足压力管道安全所需求的资源条件,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体系,在管理层设有1名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派遣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操作和维修工作;

    (2)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3)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有效实施;

    (4)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和压力管道标识管理办法;

    (5)使用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2、长输管道和公用管道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公共安全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3、输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质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具备:
    (1)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2)巡线检查制度;

    (3)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4、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元件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应当达到1级或者2级的要求。

    5、在用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并且安全状况等级达到1级、2级或者3级。对安全状况等级未达到3级的在用压力管道,可以进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其结论应当符合压力管道安全使用要求。

    6、在管理制度中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1)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一般修理、改造时,其修理、改造方案由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2)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时,向负责使用登记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并由经核准的监检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3)使用有安全标记的压力管道元件;

    (4)按期进行定期检验。

    7、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管道,不予发证或者注册:

    (一)未达到前6项要求的;

    (二)申请材料与检查结果不符而未及时改进的。

六、许可程序:

    (一)设计资格许可程序:

    1、业务流程如下:

申请

受理

试设计

资格审查

批准和发证

    2、具体程序规则:

    (1)、申请受理后,由审查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2)、办理人根据审查报告,提出许可建议,由处长报主管局长批准;

    (3)、根据主管局长批准,办理人制作《设计许可证》,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4)、本项行政许可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其中需要进行鉴定评审,具体鉴定评审时间由申请方根据设计的进度与鉴定评审机构研究确定。时间确定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计在许可期限内。

    (二)、安装资格许可程序:

    1、业务流程:

申请

受理

检验

批准和发证

    1、申请受理后,由评审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评审;

    2、办理人根据评审报告,提出许可建议,由处长报主管局长决定;

    3、决定许可的,颁发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4、本项行政许可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其中需要进行鉴定评审,具体鉴定评审时间由申请方与鉴定评审机构研究确定。时间确定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计在许可期限内。

    (三)使用许可程序:

    1、业务流程如下:

申请

受理

审核(核查)

发证(注册)

    2、具体程序规则:

    (1)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的数量、种类、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进行核对;

    (2)申请材料齐全,数量、种类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颁发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或者予以注册。

    3、期限:即时予以登记。

七、实施机关:

    (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工作部门:特种设备监察处

    许可岗位:张燕

  办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至11:30 下午13:00至17:00

  办理电话:84611177 转 全程办事代理办公室

    (二)、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工作部门:特种设备监察科

八、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九、压力管道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施;压力管道检验检测人员中的检验员考核、检验师复试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实施内容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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