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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工作规则(试行)

一、行政许可事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二、办理本项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本规则有特殊要求的,同时适用本规则。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一)申请本项行政许可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证书

    (2)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制造监督检验申请单

    (3)制造的主要产品计划

    (4)销售合同

    (5)实施检验时,依据规范及相关文件要求提交齐全检验见证资料。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证书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申请单

    (3)含工程总造价的安装合同

    (4)实施检验时,依据规范及相关文件要求提交齐全检验见证资料。

    3、机电类特种设备验收检验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证书

    (2)机电类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申请单

    (3)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

    (4)实施检验时,依据规范及相关文件要求提交齐全检验见证资料。

    4.承压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证书

    (2)承压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单

    (3)上次检验的相关资料;

    (4)实施检验时,依据规范及相关文件要求提交齐全检验见证资料。

    5.机电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证书

    (2)机电类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申请单

    (3)上次检验报告及注册表

    (4)实施检验时,依据规范及相关文件要求提交齐全检验见证资料。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种类、数量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许可条件:

    1、企业资质有效;

    2、申报设备属于该单位资质许可范围;

    3、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经检验合格。

    五、程序:

    (一)业务流程图

 

申请

受理

检验

许可

    (二)具体程序规则

    1、受理后,5日内组织开始实施检验。

    2、经检验,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合格的,出具报告加盖检验检测印章或加贴标签。

六、    期限:本项行政许可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申请人确定制造、安装、重大维修过程的施工期限,并告知检验机构,确定的检验检测期限不计其内。

七、    实施机关:

    (一)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工作部门:业务室

    许可岗位:

    冯玉源、王丙媛、胡斌、张勤、李颖

    (二)各区县特种设备检测所

    (三)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具体名单以公示为准。

八、本项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发改委、财政局2003年11月18日发布的《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京发改【2003】1992号)的规定收取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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