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二、办理本项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本规则有特殊要求的,同时适用本规则。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一)申请本项行政许可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证书
(2)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制造监督检验申请单
(3)制造的主要产品计划
(4)销售合同
(5)实施检验时,依据规范及相关文件要求提交齐全检验见证资料。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证书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申请单
(3)含工程总造价的安装合同
(4)实施检验时,依据规范及相关文件要求提交齐全检验见证资料。
3、机电类特种设备验收检验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证书
(2)机电类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申请单
(3)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
(4)实施检验时,依据规范及相关文件要求提交齐全检验见证资料。
4.承压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证书
(2)承压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单
(3)上次检验的相关资料;
(4)实施检验时,依据规范及相关文件要求提交齐全检验见证资料。
5.机电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证书
(2)机电类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申请单
(3)上次检验报告及注册表
(4)实施检验时,依据规范及相关文件要求提交齐全检验见证资料。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种类、数量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许可条件:
1、企业资质有效;
2、申报设备属于该单位资质许可范围;
3、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经检验合格。
五、程序:
(一)业务流程图
(二)具体程序规则
1、受理后,5日内组织开始实施检验。
2、经检验,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合格的,出具报告加盖检验检测印章或加贴标签。
六、 期限:本项行政许可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申请人确定制造、安装、重大维修过程的施工期限,并告知检验机构,确定的检验检测期限不计其内。
七、 实施机关:
(一)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工作部门:业务室
许可岗位:
冯玉源、王丙媛、胡斌、张勤、李颖
(二)各区县特种设备检测所
(三)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具体名单以公示为准。
八、本项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发改委、财政局2003年11月18日发布的《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京发改【2003】1992号)的规定收取检验费。